北矿科技: 北矿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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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如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除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通讯表决的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时,可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全体独立董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遇有紧急事
宜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随时发出会议通知。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时,应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不参加专门会议的,
由专门会议召集人安排一名独立董事制作会议记录,并交由董事会秘书按相关要
求存档。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每项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意见应当明
确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题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专门会议决议。专门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 公司保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材料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
料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
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提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
考察等工作。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内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
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
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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