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及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
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或传递的文件等涉及内幕信
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七)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和
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之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
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
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
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部门领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证券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制度第
二十一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防止内幕交易提醒
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
定专人负责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北京证监局。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1: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北矿科技 证券代码:600980 报备日期: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注意事项(注 1):
所在单位与 身份证号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序 所在单位/部 上市公司的 码/统一社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登记人
知情人姓 职务/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号 门 关系 会信用代 信息地点 内容 (注 6)
名/名称 (注 3) (注 4) (注 5)
(注 2) 码
承诺事项:
填写说明: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所在单位与公司关系:填写公司内部、股东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
注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4、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5、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6、登记人: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