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花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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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合并计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自律,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虚假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对方
进行交易、披露受禁止交易的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市场不当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
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情
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股份交易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本公司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
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
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
共同遵守《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参与认购或者申购ETF减持股份的,参照适用《自
律监管指引第15号》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赠与导致减持股份的,参照适用《自律监
管指引第15号》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该《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中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减持股份的,适用《自律监
管指引第15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
形发生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
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增持公司股份行为发生后,拟继
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公
司。公司应当在其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后续增持计划的内容,具体内容参照
《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第四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包括: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金额和公司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前条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
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3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
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
易日内予以披露,不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此情形下,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得
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不
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
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
引第8号》
    《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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