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
核查意见
二零二五年十月
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核查意见
致: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
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自科技”或“上
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北自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上市公司
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北自所
(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
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 2024 年 10 月 8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查报告、书面声明和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
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依赖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如
下保证:其为本次交易及本核查意见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
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
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为本次交易及本核查意见所出具的说明
及声明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
相关各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核查意见系以本核查意见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本核查意
见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本核查意见不对外国法律
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仅供北自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北自科技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本所律师同意北自科技部分或
全部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引用及披
露本核查意见的内容,但北自科技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
对本核查意见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具体包括:
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 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
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交易北自科技股票
的情况如下:
(一) 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国泰海通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自查期间买卖北自科技股票情况如
下:
截至 2025 年 10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名称 交易日期/期间 月 10 日结余股
(股) (股)
数(股)
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子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衍生品投资部)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客需部)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国泰海通作出如下声明:
“国泰海通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
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
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
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国泰海通证券衍生品投资部、权益客需部、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等相关交易系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或执行经纪业务客户委托
指令。前述股票交易行为均属于正常市场化交易,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国泰海通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国泰海通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国泰海通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
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北自科技股票、从
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除国泰海通外,自查期间,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其他机
构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
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
说明与承诺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
北自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
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各
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律师
经办律师:
马 锐 律师
经办律师:
宋沁忆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