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迪克: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17: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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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信息的收
集和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公平、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等。
  第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
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情形时,按照本
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重大信息通过董事
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投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以上人员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
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及其持续进
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各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并履行本公司审批程序,其余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履行
报批程序后进行: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
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三)关联交易事项:
联人发生的交易事项,包括本条第(二)项下的重大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
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四)医药行业事项: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发生或即将发生《上市公司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所列之行业内规定事项时,需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药品研发、注
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阶段性进展及影响重大的事项,通过自行研发以外
方式获得临床试验批件、新药证书、药品生产许可批件、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
药品注册批件等资质许可文件或专利特许使用权,主要药品新进入或者退出
录》,出现重大环保事故、重大质量安全、不合格等问题或停产、被召回等重
要事项。
  (五)重大风险事项:
销;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上述事项中未明确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
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委员会委员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法限制表决权;
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
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
易。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响;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
影响;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向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部门)告知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因其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
资产剥离、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九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
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提前 2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
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除上述定性、定量标准外,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
应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谨慎研判所涉及事项是否属于需要报告的重大信息,不
能确定是否属于需要报告的重大信息时,应主动书面或电话咨询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部门)。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证券部门是重
大信息归集、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负责联络、收集和处理信息报告义务人报
送的基础资料,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管理及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
部门/分管部门/本公司内部等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证券部门、董事会秘
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制并提交重大信息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三)及时学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
关规定;
  (四)负责本部门/分管部门/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子公司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门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
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
人应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备案。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在下列任一时点最先发生的当日,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部门指定人员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控股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等审批程序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
时;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本
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董事会秘书的事件时;
  (五)监管机构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报
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
料: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
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
议的主要内容;若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协议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四)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等事宜的进展情况;
 (五)重大事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六)重大信息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六)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门在收到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
息后,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重大
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视信息重要程度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具体操作
方式如下:
 (一)对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在公司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披露程序;
 (二)对无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重大信息,应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披露程序;
 (三)对无需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记录存档。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信息的其他人
员,在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
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
公司将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
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
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以外”、
“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的修
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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