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
任、任期届满未连任、退休、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
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
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
内容。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第(一)至(六)项所列
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
职务;出现第七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
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
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
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
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
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
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
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未连任,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及不竞争承诺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
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或者未履行相关
承诺、存在移交瑕疵、存在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行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审议
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
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以外”、“过”、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的
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