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
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金
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
任人,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
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
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
母。
第三章 内幕信息审批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
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
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本所也
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以供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
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问责,并按照监管
部门要求向其报告。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递,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定
期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
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门。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江
苏监管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消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于 2 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以
外”、“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的修
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