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杨股份 2025 年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
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郑州 石家庄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CHONGQING SUZHOU CHANGSHA TAIYUAN WUHAN GUIYANG WULUMUQI ZHENGZHOU SHIJIAZHUANG HONG KONG PARIS MADRID SILICONVALLEY STOCKHOLM
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楼、15 号楼(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China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五年十月
金杨股份 2025 年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杨股份”或“公司”)
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
议》,本所接受金杨股份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金杨股份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授予”)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
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金杨股份已向本所律师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
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金杨股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
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金杨股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必备法律文
金杨股份 2025 年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金
杨股份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 年 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5 年 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5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四)2025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明确了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价格等事项。
(五)2025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25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杨股份本次调整、本次
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
金杨股份 2025 年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鉴于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按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股利 1.50 元 (含 税 ), 合计 派 发 现金 红 利
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9 股,合计转增 32,157,978 股,转增后公
司总股本为 114,614,334 股。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经过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
格调整方式如下:
P=(P0-V)÷(1+n)=(20.98-0.15)÷(1+0.39)=14.99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调整方法: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
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为:119.9×(1+0.39)=166.661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为:8.8×(1+0.39)=12.232 万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授予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授予日
年 10 月 22 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根据金杨股份出
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
性股票获授前减持股票的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金杨股份 2025 年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法规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符合《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
(二)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3 名,本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002 万股。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激励对象均属于《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一致。
(三)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
《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4.99 元/股。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及行权价格的确定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金杨股份 2025 年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金杨股份出具的承诺函及本所律师合理审查,截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
予日,金杨股份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所律师认为,金杨股份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事项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事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
关登记结算事宜。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杨股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本次授予之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事项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
宜。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金杨股份 2025 年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此页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五年 月 日。
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钱晓波___________
负责人: 颜华荣___________ 白 曦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