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23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重
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
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
策。
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代
表人。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含 1 名职工代表董事和 3 名独
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
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其代表,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人士经股东会选举
均可当选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职工董事 1 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
交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
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定。
第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
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证券投资部,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
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能会认为该董事
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向该第三方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工作细则,各专门委员会应遵照执行。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
第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至(三)种情况,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前3日(不含会议当日)以
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传真、腾讯QQ或微信等方式中的一种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若遇紧急事由,可以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
人数。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投资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至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三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等
规定必须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对以现场、视频、电
话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十二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如有)、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
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