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
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范运作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
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
种等;
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
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
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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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具体为:
(一)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
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或者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
行使。
(三)未达到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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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股东会之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
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
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
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八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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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
《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
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
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投融资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协助办理对外投资的相关事宜,包括效益评估,筹措
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审核意见。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经部等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签订合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投融资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六条 投融资部应对项目的执行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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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与项目预期目标偏离的原因(如有),提出
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投融
资部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
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决
策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行为应当遵
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
资效益;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
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品种、规模及期限。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开展证券投资、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依照《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
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委托理财依照《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
批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后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项目所处行业市场状况、项目风险和收益状况等,上报公司财务部门和总经
理,以便随时掌握投资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
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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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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