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3 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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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山
东松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
的原始文件、副本、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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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会议召开时间是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在 2025 年 10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任意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按通知公告要求,如期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下午
刊登通知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40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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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股东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0,19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 36.56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39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554,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1262%。上述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方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及合法的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和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
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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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表决中,由
工作人员邢丽平、田蕾负责计票,股东代表林敏、岳爱丽、监事代表
迟宗蕊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
议通过,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 1、2、7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
计票并披露;第 7 项议案以第 2 项议案通过为先决条件,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18,134,7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068%;反对票 1,524,8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769%;弃权票 5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6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7,977,6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957%;反对票 1,524,81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591%;弃权票 52,1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3%。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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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13,596,1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0872%;反对票 5,678,1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760%;弃权票 437,3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36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3,439,0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936%;反对票 5,678,16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290%;弃权票 437,34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74%。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
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17,676,3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634%;反对票 1,834,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738%;弃权票 20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28%。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17,599,4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393%;反对票 1,907,2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965%;弃权票 20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41%。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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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17,595,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382%;反对票 1,839,4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753%;弃权票 27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64%。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17,625,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476%;反对票 1,858,5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813%;弃权票 22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11%。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17,585,3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349%;反对票 1,611,7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041%;弃权票 514,5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0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7,428,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455%;反对票 1,611,76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691%;弃权票 514,54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54%。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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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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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孙鹏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向海平                   王毓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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