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富春转债”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芜湖富
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染织”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持续
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对富春染织不提前赎回“富春转债”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关于核准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3 号),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57,000 万元,期限 6 年,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30%、第
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50%。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92 号文同意,公司 57,000 万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富
春转债”,债券代码“111005”。
(三)可转债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行的“富春转债”自 2022
(以下简称“
年 12 月 29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 23.19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
为 11.98 元/股。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富春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富春转债”的转
股价格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起由 23.19 元/股调整为 19.29 元/股。
相关转股价格调整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及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有条件的赎回条款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
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5 年 9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股票已满足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11.98 元/股的 130%
(即 15.574 元/股),已触发“富春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
不行使“富春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富春转债”,且在未来三个
月内(即 2025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6 年 1 月 23 日),如再次触发“富春转债”的
赎回条款均不行使“富春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自 2026 年 1 月 24 日之后的首
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富春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
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富春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交易可转债情况
经公司自查,在本次“富春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即2025年4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富春转债”的情况如下:
债券持有 期初持有数 期间合计买入 期间合计卖出 期末持有数
债券持有人身份
人名称 量(张) 数量(张) 数量(张) 量(张)
何培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252,530 - 396,530 856,000
何璧颖 实际控制人 41,520 - 41,520 -
何壁宇 实际控制人 71,520 - 71,520 -
富春投资 持股 5%以上的股东 78,950 - 78,950 -
勤慧投资 持股 5%以上的股东 39,300 - 39,300 -
合计 - 1,483,820 - 627,820 856,000
除此之外,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未交易“富春
转债”。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富春染织本次不提前赎回“富春转债”已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人对富春染织本次不提前赎回“富春转债”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富春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谢天宇 佘 超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