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7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接受担保的子公司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敬请
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 2025 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象进出口”)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同时子公司将视情况以
自有财产为自身提供抵押担保;股东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在前述
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
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并签署与各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各项法律文
件。授权期限自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该事项的股东会
召开之日止(不超过 12 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
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和《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海象进出口与该银行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
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最高本金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整。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提供
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情况如下:
被担保
本次
担保方 方最近 经审批 本次担 本次担 剩余可 是否
新增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持股比 一期资 最高担 保前担 保后担 用担保 关联
担保
例 产负债 保额度 保余额 保余额 额度 担保
金额
率
浙江海象新 浙江海象
材料股份有 进出口有 100% 84.42% 否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限公司 限公司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 年 12 月 18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海丰路 380 号 2 幢 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周林
注册资本:5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地板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24,990.80 44,798.02
负债总额 17,855.56 37,818.01
净资产 7,135.24 6,980.02
项目 2024 年度 2025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63,044.96 26,492.91
利润总额 873.61 -155.22
净利润 373.75 -155.22
注:2025 年 1-6 月份数据未经审计。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海象进出口为公司直接持有 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
海象进出口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债务人: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担保最高限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债权确定期间:自 2025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8 年 10 月 22 日止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
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
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
债权的费用等。
(二)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
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三)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五)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
部分。
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
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
(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问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问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问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问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七)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问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八)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
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提升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整体利益。
且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不会
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 35,500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05%,全部系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未对合并报表外企业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
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