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安徽森泰木塑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股份”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森泰股份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
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同意安徽森泰木塑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6号),同
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56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28.75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84,985.00 万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公司指定募集资金收款专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4月12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3]230Z0074号验资
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
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
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
下:
截止2025年9月30日
项目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累计已投入的募集
万元) 万元)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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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2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料
扩建项目
年产600万平方米新型石木塑复合
材料数码打印生产线技改项目
合计 36,746.00 32,619.67 13,466.21
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累计已投入的募集资金超过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银行理财利息所致。
三、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一)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投项目投资内容、投资总额、
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做
延期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序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项目名称
号 状态日期(调整前) 状态日期(调整后)
年产2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料扩建
项目
年产600万平方米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
数码打印生产线技改项目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本项目根据前次审议程序,已变更实施地点至泰国春武里府,由泰国子公司
建设运营,影响了总体工程建设进度,目前已完成了厂房车间和基础设施建设,
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逐步添置生产设备。为确保投入有效性、适应外部环境变化,
公司依据中长期发展战略,实行审慎投资策略,采用了谨慎使用募集资金、逐步
进行项目布局的原则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故公司存在承诺投资项
目未达到计划进度。公司根据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为确保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稳步实施,拟对该项目建设完成的时间进行延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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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正在按计划建设研发中心,但因研发项目投入资金大,投入时间较长。
考虑到公司的整体业绩情况,结合下游需求、市场竞争环境等客观因素变化的影
响,公司主动放缓了该项目的建设节奏,导致项目整体进度未达预期。为了保证
更好地发挥募集资金的作用,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质量,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
建设进度,经审慎判断,公司决定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计划完成时间。
本项目前期已使用自有资金投入,完成了包括核心工序数码打印生产线的绝
大部分建设,根据前次审议,已将该项目变更至泰国子公司实施建设运营,目前
已达试生产阶段,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逐步释放产能。因前期的自有资金投入金
额较大,导致目前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较为缓慢。受到国内外宏观环境、下游
客户反馈、新产品的市场适应等因素影响,公司在该项目推进节奏上调整为分步
实施、分步投产。为保障项目建设与现有生产经营有效衔接,预计无法在原计划
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全部建设。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公司主营业务基础上,为满足市场需求,结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特点确定的投资计划。项目主要实施内容包括增加产品产
能、拓展产品线、进行项目创新研发,从而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提高公司
的研发能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面对的市场环境和技术要求快速变化,公
司需谨慎对待,根据最新的市场需求、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技术规划等情况调整
项目进度、放缓项目投入,因此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与原计划投资进度存在
一定差异。
四、 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6.3.4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
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因此,公司对
“年产2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料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了重
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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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年产2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料扩建项目
随着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木塑复合材料的发展、木塑复合材料对传统木材
及塑料制品替代趋势明显,市场渗透率持续提升。目前国内木塑产业竞争格局已
基本形成,我国正逐步发展成为木塑产品生产大国。由于木塑产业市场前景广阔,
木塑产业的扩张趋势明显,木塑复合材料相关生产企业数目较多,主要集中分布
在长三角、珠三角和山东等地区。
但是木塑行业目前产品种类较为单一、市场大多产品以传统木塑复合材料为
主,公司在行业内首次推出轻质共挤WPC产品,采用科学配方和多层共挤成型及
特定的发泡工艺,通过特殊模具流道包覆技术,其产品具有轻质、阻燃、耐腐蚀、
寿命长、美观耐用等优异性能。轻质共挤产品相关性能指标经国际权威检测机构
Intertek采用ASTM及EN相关检测标准检测,性能指标获得国际市场客户广泛认可。
本项目通过新建厂房,引进新设备,采用已掌握的核心技术,新建生产线,
有利于提高公司规模化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提升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从而满
足不断增长的客户需求,实现现有业务的扩张,提升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巩固
公司行业地位。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随着土地、劳动力、能源、原材料成本和环境治理等成本的不断上升与国内
外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已经逐步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
同时随着国家科技进步的日新月异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企业产品的生命周
期越来越短,技术和产业升级的步伐越来越快,技术水平高低越来越成为产品竞
争力的决定因素。而企业研发中心是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主要平台,也是企业自
主创新能力建设的关键环节。
公司通过不断完善研发设施,建立健全人才管理机制,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
度,具有较强的新产品研发实力,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公司研发产品都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为了保证公司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性,为公司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搭
建良好平台,公司实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通过配套国际先进的研发、检测
设备,建设相关检测实验室,产品研发室为重点方向,着力提高产品品质和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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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积极打造知名品牌,从而应对成本不断上升和市场竞争加剧的双重压力,促
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本项目的实施将为公司持续保持技术领先地位提供有力保
障。
(二)项目预计收益
(1)年产2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料扩建项目
本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的计算期为11年,其中建设期为1.5年,生产经营期为9.5
年,项目计算期第2年下半年开始投产,投产当年达到的设计生产能力60%(半年
即30%),投产后第二年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0%,投产后第三年达到设计生产能
力的100%。达产后,将实现年均收入32,000万元(不含税)。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本项目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研发实力,不会产生直接经济效益。
研发中心建成投入运作后,将大大提高公司的研发条件和研发能力,丰富公
司的产品种类,提升产品性能,以保证公司在国内国际的技术领先和竞争优势。
(三)重新论证结论
公司认为“年产2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料扩建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可行性与必要性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公司长远战略规划,公司将继续实施
该项目并将该项目实施期限进行调整。在该项目继续实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
外部环境变化,并对募集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力求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五、 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
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改变公司既定市
场战略,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建设,以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 履行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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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意见
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
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
变更的情况下,将“年产600万平方米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数码打印生产线技改项
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6年12月31日;将“年产2万吨轻质共挤木
塑复合材料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
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
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 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系公司根据客观
原因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项
目的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投资总额,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唐颖 吴超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