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医疗: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3 16: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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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
控制国际结算等业务的外币汇率风险,以及投融资等业务的外币利率风险等风
险,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
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单一品种或者上述产品的组
合,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日常运营和投融资需求为基础,依托具体业务,并以规避
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与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具有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实际需求或谨慎预测,合约的
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支的实际金额或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
期限必须与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限匹配。
  第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自有账户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其
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必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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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执行。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由财务部制定,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财务部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和日常运营、投资需求制定年度外汇套期
保值计划,确定年度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并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二)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额度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
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业务审批、签署相关协议及法
律文件。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可以转授权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相关的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计划制订和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业务操作、汇报沟通等工作);对交易
的汇率、额度、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
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公司销售部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础业务协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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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交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
规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并根据规定
及时在相关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中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
  (五)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等有权进行监督与检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基于需要套期保值
的外币币种、金额及期限,对未来汇率趋势进行分析,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方案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超过董事长审批权限的,
公司财务部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根据经过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向金融机
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事项,并与公
司确认后,由财务部通知金融机构执行。
  (四)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成交文件,检查是否与申请
文件一致,经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复核后,通知公司董事长及相关部门。
  (五)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长报告。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
关情况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和规定,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发起、计划、审批、执行、监督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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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涉及的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市场与品种之间进行比较、
询价,选择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开展业务,
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外汇套期保值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当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协议,及时与金融机构结算。
  第十八条 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当
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防止价格风险扩大。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财务部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
决方案,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应当及时讨论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
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风险控制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在亏损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
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500 万元以上,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低于”、“超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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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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