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并及时地报告、归集和管理,保证内部信息
畅通,提高公司的决策力、执行力和风险防范控制力,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在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
资产、业务和业绩结果,以及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股票(或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波动具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常规重大信息”;
(二)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按预定程序批准的重大事项信息”;
(三)本制度第五章规定的“突发重大事项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务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贯彻与实施,负责公司重大信
息的收集、汇总、核查、备案与对外信息披露工作,负责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体系的建
立、运营与管理。
第六条 本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能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重大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对信息披露与报告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相关信息的来源的
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 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三)由公司委派的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
上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向董事会报告
义务。
第八条 公司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为其任职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
促其所在部门及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
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证券事务部完成信息报告与披
露的各项事务。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重大信
息在经合法公开披露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
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公司负有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的义务人、信息联络人进行规范运作与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
训。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连续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按本制度规定在知悉
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当天以书面、面谈或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或报告;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将相关情况汇报给董事长、总经理,提请公司董事长决定召开董事
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章 常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常规重大信息”包括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如下信息:
(一)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分析报告,由公司财务部门归口
管理,下属子公司按公司制度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二)公司相关职能管理制度规定提交的关键经营指标和信息,尤其包括业务、市场、
工程建设、技术研发、子公司业绩排名等方面的指标和信息,由公司运营部归口管理,下属
子公司按公司制度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三)公司及子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程、提案及
附件、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由公司行政部归口管理,下属子公司按公司制度规定报送相关
资料;
(四)公司及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
程、提案及附件、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归档管理,下属子公司按公司制
度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对上述常规重大信息审核汇总后及时报送证券事务部,并协
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第四章 按预定程序批准的重大事项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按预定程序批准的重大事项信息”包括:
(一)按预定程序批准的重大交易信息;
(二)按预定程序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三)按预定程序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按预定程序批准的重大交易信息”是指本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
的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下述交易事项:
(一)交易事项
;
;
(二)重大交易标准
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
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过 100 万元;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以募集资金实施上述投资、交易的按公司
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三)日常交易报告的事项及标准: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合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按预定程序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是指本公司及子公司拟
进行的达到下述标准的关联交易方案:
(一)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
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或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按预定程序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信息”是指本公司及子公司拟
进行的如下事项(即其他重大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变更经营方针、经营策略、主营业务或盈利模式;
(三)制定财务预算、决算及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或对方案作重大变动或调整;
(四)变更 1,000 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用途;
(五)发行有价证券或回购股份;
(六)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七)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规章制度变更;
(八)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九)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十一)聘任、解聘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子公司股权结构变化;
(十三)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十四)员工编制或实际人数发生超过 20%的变化;
(十五)重大非经常性项目变动或调整;
(十六)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
审核意见;
(十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不论金额大小);
(二十一)分立、合并、清算、解散、重整或破产、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重大变化如涉及金额的是指达到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金额标准,特别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在知悉上述“按预定程序批准的重大事项信息”时应及时报送证
券事务部;子公司在审议上述“按预定程序批准的重大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通知
发布五日前将相关信息已书面形式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在会议结束后两日内将会议资料
报送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五章 突发重大事项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重大事项信息”是指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及相关规定,当本公司及子公司就所遭遇如下可能导致生产经营停顿或造成重大损失、损害
以及可能导致本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波动的事项所报告的信息(即突发事
件):
(一)重大诉讼或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
(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三)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八)因参与波动巨大的高风险投资或交易而面临重大亏损;
(九)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发生火灾、中毒、人员伤亡、断水(电、汽)等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事
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故导致生产经营停顿的;
(十一)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或暂停营业;
(十二)生产经营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经营场所被宣布存在重大安全或环保隐患;
(十八)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
(十九)产品被有权部门宣称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或隐患;
(二十)被有关政府机关取消现有的重大优惠或扶持政策;
(二十一)媒体出现针对本公司及子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的不实传言,或出现不明意
图的采访或调研;
(二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十三)发生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可能引致本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波动的其它突发事件情况。
第二十二条 突发重大事项信息的第一报告责任人为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突发事件现场
的职务最高人,其应当在突发重大事项发生后或获悉其发生后在第一期间内口头报告本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但若所发生的突发重大事项涉及社会公共安全或生命财产安
全,第一报告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首先
向政府主管部门或消防、公安、急救、检疫等机构报告,以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减少损失。
上述口头报告以后,本公司总经理及子公司总经理应在可能的第一时间组织现场有关负责人
就突发事故的具体情况及处理措施书面报告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如果事态持续发展或演变,遭遇突发事件的子公司总经理和本公司授权处
理该事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至少每 12 小时向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进
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突发重大事项处理完毕后,本公司总经理应当尽快组织本公司、子公司就
该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理、后果和影响等,制作书面报告,报送本公司董事长,抄送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征得本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可将该报告转报本公司董
事。
第二十五条 在突发重大事项处理过程中和结束后,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市规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经董事长批准后,及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违反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程度,本公司董事会可以对董事和董事会聘任的高
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可以对其他管理人员和员工作出警告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或处分建
议。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导致本公司遭受损失或有权机关处罚的,本公司
应向责任人提出损失赔偿的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
会负责修订及解释,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
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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