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胜信息: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3 0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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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
者“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当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九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
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六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
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
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和本制
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
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
关规定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交所
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及上交所相关规定。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股票的停牌
与复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
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
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公司不得
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
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
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
业绩预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
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
报。
  第三十条 公司因以下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
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
入低于 1 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
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
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
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不触及该等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三十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
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
负责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
实、准备、完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
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
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披露相关
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
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以及保证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五)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按信息披露要求提供的经营、财务等各项信息,应确
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所涉及信息的收集及披
露文稿的准备工作。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
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通知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指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规定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
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
尚未在规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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