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
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后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 2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
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禁止转让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违反
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 收益的金额;
(三)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四)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转让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减持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
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本制度第二十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
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