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
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
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
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信息
披露文件中不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
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
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
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
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
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作为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
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一律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
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
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
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
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
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
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上
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
时回复上交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
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
会日期的通知、股东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应披露的交易
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前、
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在股东会结束
当日,公司应当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交所并
公告。
第四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重大事件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
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的问
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
成定期报告草案;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定期报告发表意
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其他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提交有关董事审阅
(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该信息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
息资料,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审查,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将临时报告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董事会办公室对临时报告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
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
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
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知
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
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不得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未公开信息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等重要会
议的会议文件;尚未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及编制情况;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
决策;公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记录;公司财务决算
报告、预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人在工作过程中应妥
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
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信
息披露相关文件保存期为十年。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
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九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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