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瀚深度: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2 21: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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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92     证券简称:浩瀚深度        公告编号:2025-056
转债代码:118052     转债简称:浩瀚转债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深度”、
     “公司”或“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
“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7.5264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
公司股本总额 15,834.6790 万股的 2.068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
益。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
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
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浩瀚深度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
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其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予价格向58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票上市流通。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
的归属条件未成就,公司董事会作废对应归属期内的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
  以上信息以截至本计划披露日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的议案和已披露的公
告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
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
登记。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
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7.5264 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834.6790 万股的 2.0684%。本次
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
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10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 2025 年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
     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
     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副总经理、核心技
                     术人员
                  副总经理、核心技
                     术人员
                  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小计                  50.1264     15.30%     0.3166%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01 人)
           小计               277.40    84.70%   1.7519%
           合计             327.5264   100.00%   2.068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
 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
 定。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通过后 60 日内授出限制性股票并完成授予、公告等相
关程序,若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归属期                                       50%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权益总量的比例
        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
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7.00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7.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
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7.00 元/股: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1.30元,授予价格约占前1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9.81%;
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4.02元,授予价格约占前20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77%;
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3.43元,授予价格约占前60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2.56%;
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2.24元,授予价格约占前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本激励计划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6 年和 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完成度的达成情况,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
        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具体考核目标如下:
      新签合同增长率(以 2025 年为基
                                    净利润增长率(以 2025 年为基数)             新业务拓展营业收入(万元)
            数)
归属
            指标权重:50%                      指标权重:30%                       指标权重:20%
安排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A1)          (A0)             (B1)          (B0)              (C1)          (C0)
第一个
归属期
第二个
归属期
      A≥A1 解锁比例 Min(A/A1,120%)      B≥B1 解锁比例 Min(B/B1,120%)       C≥C1 解锁比例 Min(C/C1,120%)
解锁     A0≤A<A1,解锁比例 X=A/A1            B0≤B<B1,解锁比例 Y=B/B1           C0≤C<C1,解锁比例 Z=C/C1
比例        A<A0, 解锁比例 X=0                B<B0, 解锁比例 Y=0                 C<C0, 解锁比例 Z=0
                         最终解锁比例 P=Min(100%,X*50%+Y*30%+Z*20%)
           注:上述“新签合同增长率”指标以公司主营业务新签合同金额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标以公
        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并剔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新业务拓展收入包括:AI业务收入、车联网收入、海外市场收入及泛安全业务收入。
            公司根据上述指标对应的完成程度核算归属比例,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
        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
        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4 个档
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归属比
例: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第二类限制性
         绩效评定    A           B     C      D
  股票
         归属比例   100%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
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新签合同增长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新业务拓
展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因公司业务主要为项目制,建设周期较
长,收入确认相较于合同签订时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新签合同增长率直接反映
了公司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和未来收入的“蓄水池”,是公司持续成长和市场
份额扩张的最前瞻性指针;净利润增长率代表了公司发展的“质量”与“效益”,
它综合考量了收入规模、成本控制和运营效率,是衡量公司经营成果、回报股东
投资的关键财务指标,确保了公司在追求规模扩张的同时坚守盈利底线,实现有
质量的增长;新业务拓展营业收入,旨在推动公司拓展新兴市场与创新业务领域,
激励核心团队积极投入新市场与业务的开发,为公司突破增长瓶颈、实现战略转
型提供新动力。该些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是衡量企业经
营效益的有效性指标,是企业成长性的综合体现。
  为更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
况、管理层经营决策等诸多因素,经过合理预测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
了上述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参加
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参加对象绩效考评
结果,确定参加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锁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事会审议。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有证
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登记)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
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
出具法律意见书。
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
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
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
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
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
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选择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
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价;                                   ;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属日的期限);
的波动率);
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假设授予日在2025年11月初,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27.5264万股,
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预计为1,548.55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该等费用将
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分期摊销。则限制性股票成
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
 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
 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所确定的归属条件,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
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
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有关规定,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
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
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
提交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
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内任职的,其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
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
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
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
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退休的,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是否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个人绩效考核不
作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
入归属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
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
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
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
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
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
或与本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
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
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二)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
  (四)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六)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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