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
期限、归属日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全公司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
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确保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
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外籍人员、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符合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任职人员,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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