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香料: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2 19: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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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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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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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致: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订的《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
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
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
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
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 月 6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 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4.00 万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
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授予价格事宜获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授予价格的具体情况
   本次调整前,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为 11.65 元/股。
   鉴于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披露了《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4,79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996751 元
人民币现金。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为:2025 年 6 月 1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 月 20 日。上述权益分派
方案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实施完毕。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披露了《2025 年
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总股本 74,79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9 月 3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10 月 9 日。
上述权益分派方案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
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为:11.65-0.0996751-0.05=11.50 元/股。
(保留两位小数,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授予价
格事宜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谢发友
                                     _______________
                                         王志强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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