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望布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2 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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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时公告;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三)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四)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
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
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
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
《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
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
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
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
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
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票、回购股票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应当包括:
 (一)明确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
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八)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九)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十)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所属子公
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编
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
露时间;
 (三)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
内编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审
计事项(如需);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财务报告等文件,形成决议后报董事
会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成
决议;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报
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作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将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等内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草拟公告初稿,上报董事会秘书审批;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交披露文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如下: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职责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
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督促分管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要求,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
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内部学习培训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
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
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四十八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应当在本制度第二十
六条规定的最先发生的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的未公开
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各部门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
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五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 在公司信息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
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
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
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
后,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七章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企业与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企业的信息披露。子公司负责人对本
企业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在报告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的同时,应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重大事项报送资
料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办理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业务时,应该严格按照《证券
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
实施,修改时亦同。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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