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教育: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2 18:08:0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行动
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
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该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
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八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
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
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
等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
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
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
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
行处罚。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
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
述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行动教育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