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明确公司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的正常选聘程序。总经理主持
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
按《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协助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认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
合资经营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事项;
(十)管理或指导、协调分、子公司的经营工作;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进行审议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不满 10%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不满 10%的,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不满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满 10%的,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
以下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满 10%的,或绝对金
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不满 10%的,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
超过以上决策权限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总经理与其决策权限范围内交易事项的相关主体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将该
等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且不属于
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
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指定的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
应由董事会决定代理总经理人选。
第五章 总经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
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
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并应向职代会报告涉及员
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
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
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
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代表公司对外洽谈事务;
(八)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
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
代会的意见;
(九)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动用情况和财务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十)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十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十六条 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总经理主要工作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由总经理根据需要,决定
公司有关部/室负责人参加,或者通知有关下属公司负责人参加。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总经理的决定通
知。但原则上,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应当召开一次例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
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项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
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
公会议审议的事项包括:
(一)本细则第九条中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董事会决定需由总经理提出的提案;
(三)有关日常经营、管理、科研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五)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上述所有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作记录,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
(三)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四)讨论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
(五)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涉及任何出席会议的人员或与其有直接利
害关系时,该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或不
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总经理和记录员必须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交由董事会秘
书保管。
第七章 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
查。
第二十六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
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
事故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总经理应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不满”、“超过”
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规则有解释权和修订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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