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
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办法和通知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将公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
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
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
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
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前款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
大事件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孰高原则确
认,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二十五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
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由董事会办
公室实施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如需);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报告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
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七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
责人均是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
项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及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相
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各控股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一条 各控股子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
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向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
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指派专人及
时、主动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
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
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
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
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指定保密措施,促使公
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
会。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
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其中,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
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六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
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
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二章 处罚
第七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
政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