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
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
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进行审计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外部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符合审计
委员会专业要求的职工董事可以成为该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全部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符合证券监管规则要求
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报请董事会决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
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
长或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议,并由董事会决定。
第八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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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会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
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则同时不再担任委员,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尽快
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次委员会其他委员的任期结束。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
委员会工作组的工作由公司审计风控部门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工作组与委员
会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协调,协调确定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及资料。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发现的重大事项;
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
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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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和效果进行评价,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等发表意见
确性提出意见;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事项等;
性;
(四) 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审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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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
(六) 提议聘请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 审阅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 负责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九)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人员予以纠正;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 领导审计委员会,确保该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四) 确定每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议案;
(五) 确保审计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该次会议所讨论的议案,并保
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六) 确保审计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
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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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
(二)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
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三)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四) 提出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五) 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议案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六) 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 根据委员会的职责和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要求,起草审计委员会提交董
事会的议案;
(三) 准备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等会议资料;安
排审计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四) 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
进行审核,确保公司管理层以适当方式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
(五) 经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授权,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六) 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七) 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公司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
(八) 负责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九) 其他由审计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交的提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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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的材
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
分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全面支持审计委员会工作,确保在公司风险管
理、运营、业务和外部条件等方面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
信息。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全面的回
答。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
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对主要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内部审计事宜和主要风险管理、法律合规问题、关联交易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等进行调查,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
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释或说明。审计委员会应就有关调
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的回复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
果及建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遵循以下
工作规程:
(一) 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及时与负责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外部审计
机构(“年审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该财政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 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
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
见;
(四)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同时向董事会提交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针对公司董事会披露的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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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
情况。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
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或电子
方式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
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根据委员会职责结合委员的提议,汇总委员会议案,提交董
事会秘书审核并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 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工作组成员及审计机构负责人可列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出现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停止履职但
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情形,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并表决
的,其表决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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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并
由工作组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的文件资料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审计委员会有关的会议资料应当至
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会议决议形式书面提
交公司董事会,供董事会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后,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需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进一步落实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后
尽快将相关决议书面通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审计委员会有
权在其规定的时间或在下一次会议上,要求上述人员向其汇报有关事项的落实情
况。
第三十七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审计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
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
进行讨论。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主任委员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或工作组于董事
会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主任委员本人或其授权的
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在审计委员会休会期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
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理
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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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
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审计及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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