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研精机: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2 00: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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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
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的规定履行股
东会审议程序。
  本条所述交易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
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于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
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当提供评估
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同时,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未达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董事
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前款第六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
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形成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节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四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节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会起始期限时,均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的通知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本
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
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与持有本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与本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
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六)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
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
候选人失信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
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一节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届时在股东会
通知中载明的地点召开。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可以亲自
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特殊情况下,股东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邮件表决等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互
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节 股东会的秩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节 股东会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节 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五节 会议提案的审议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和建议意
见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
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中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
东有权要求其回避。
  关联股东回避时,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作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普通股总股份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
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
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
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
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候选人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二名以上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指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制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提案经审议、表决后,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股东会决
议。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
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
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
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五十九条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
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过”、“以外”、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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