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
中国-珠海
二零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和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行为,防范舞弊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劳务用工)。
第三条 本制度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全体员工职业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
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勤勉尽职的工作氛围,防止损害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规章制度处理问题;
(二) 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
恰当;
(三) 严格执行保密原则,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 反舞弊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是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体系,以防范、降低舞弊
行为的发生,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计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及部门负责人为反舞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重点责任包括:
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评估所辖部门舞弊行为风险
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
第八条 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最高管理层应以身作则,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 公司的反舞弊和举报制度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员工手
册、规章制度等)进行有效的宣传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反舞弊和举报制度相关的知
识培训。
(三) 审计部负责不定期对相关管理层、关键岗位员工、全体员工进行反舞弊
培训及宣讲;
(四) 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对被举报人给予相应的
处罚,对检举揭发的行为予以肯定并给予适当的奖励,以促进清风正气。
第九条 审计部为公司反舞弊及处理举报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举报线索,
实施反舞弊行为工作:
(一) 登记、受理舞弊相关举报线索;
(二) 组织反舞弊事件调查、评估及报告;
(三) 对反舞弊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四) 协助管理层各部门进行年度反舞弊工作的风险评估;
(五) 其他与反舞弊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把所辖部门反舞弊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应积
极支持反舞弊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并从预算、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第十一条 审计部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实施的审计活动中关注可能
发生的舞弊行为,并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部人员在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应有的职
业谨慎:
(一) 具有识别、检查舞弊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实施审计项目时警惕相关方
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二) 根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成本效益,合理关注和检查
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 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以检查、发现和
报告舞弊行为;
(四) 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当及时向适当管理层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部并非专为检查舞弊而进行,即使审计人员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执
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也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员工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举报,并配合公
司对舞弊案件进行调查。
第三章 舞弊行为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或违反公
司规章制度等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或者谋取组织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
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收受、索要或支付贿赂或者回扣,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红包、现金、购物
卡(提货卡)、礼品券、有价证券或高档消费、旅游、安排亲属、提供经营便利等其
他非现金形式的利益输送;
(二) 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 违规违法使用、侵占、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 在采购、销售、工程建设等各类服务环节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当得利;
(五) 使用虚假发票进行报销、采购,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六) 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七) 截留各类收入,如租金、废品售卖款等,私设“小金库”或据为己有;
(八) 利用职务之便,向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等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获
取不当利益;
(九)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虚构交易向隐藏关联方大
额转移资金、财产,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或租赁财产;
(十) 与供应商串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采购、超额
超量采购造成库存积压、以优于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提前结算等方式谋取不正
当利益;
(十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构关联方交易等手段,
编制或授意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或其他财务数据;
(十二) 私制公司印鉴,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借款、担保、购销等合同;
(十三)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谋取公司不当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公司报备制度或利益回避规则的下列行为,视同为舞弊行为:
(一) 存在以下行为而没有向公司总经办报备及利益回避的:
子公司;
往来的情形,且此等情形可能会影响到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供应商/客户之间的公平
交易;
(二) 以上近亲属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兄
弟姐妹之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七条 交易对象、公司供应商、客户与英搏尔之间提供的未超过社会常规范
围的礼节赠与、商务宴请等,属于正常商务交往。具体事项参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评估舞弊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时,应当
从以下方面对舞弊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一) 目标的可行性;
(二) 控制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
(三) 员工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 业务活动授权审批制度的有效性;
(五)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六) 信息系统运行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除考虑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还应当考虑下列可能导
致舞弊发生的情况:
(一) 管理人员品质不佳;
(二) 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
(三) 业务活动中存在异常交易事项;
(四) 公司内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存在较大冲突。
第五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负责建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举报信箱(实体)等渠道并对
外公布,公司内部员工和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均可通过举报电话、
电子邮件、信函、面谈等方式向公司审计部反映、举报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问
题的情况、或检举、揭发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举报渠道如下:
(一) 举报电话:0756-6860810
(二) 举报邮箱:jubao@enpower.com
(三) 举报地址:珠海市高新区香山路 3266 号审计部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内、外部投诉举报的窗口,负责收集、汇总各渠道
提供的反舞弊线索,应在事先呈报并获得董事会或授权代表人批准后方能执行反舞弊
立项调查,调查立项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由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决定的反舞弊调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获得批准执行的反舞弊调查;
(三)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舞弊的迹象或风险而展开的反舞弊调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接到举报线索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总监级别以
下)的匿名举报,由审计部做初步评估、调研后决定是否单独上报;若涉及中层管理
人员(总监级别及以上)的匿名举报,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 2 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
或授权代表人批准是否立项调查。对于实名举报,不论被举报人员职级,审计部自接
到举报后 2 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或授权代表人批准是否立项调查;对举报涉及审计
人员的,可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长举报。审计部负责每月将收到
的所有投诉、举报线索列示并呈报董事会或授权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可以组织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临时调查小组,对立项项目进行
调查。抽调的人员应当与该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舞弊案件的调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
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审计部做出;回避人员涉及审计部负责人的,回避决定
由董事会或授权代表人做出:
(一) 本人是被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举报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进行舞弊检查时,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进行:
(一) 评估舞弊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向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员提供信息
或者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二) 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
原因;
(三) 在舞弊检查过程中,与公司适当管理层、专业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
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四)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组织或者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调查方案应包含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内容、拟采用核查手段等
内容。核查手段可采用专项审计、谈话、询问等方式。
(一) 拟采用谈话方式与被举报人谈话的,应当由两名(含)以上调查人员进
行。
(二) 拟采用询问方式与举报人等其他信息知情人员了解情况的,应先 填制询
问提纲。询问应当由两名(含)以上调查人员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适
当管理层报告:
(一) 可以合理确信舞弊已经发生,并需要深入调查;
(二) 舞弊行为已经导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三) 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鼓励、提倡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应据实告知被举报人姓名、部
门和违规违纪的具体情况和证据,以便及时快速查证。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立项调查,审计部都应向举报人反馈是否
立项的决定或调查结果。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进行反舞弊调查时,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并提供相
应资料证据,视需要还可联合公司有关部门或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调查。被调查人员不
得对事实隐瞒或无故拒绝配合调查,否则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计部人员在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时,应当特别注意
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反舞弊调查项目经董事会或授权代表人批准立项后,审计部将拟定
调查范围、时间、以及相关参与人员,并以邮件的形式正式下发《审计通知书》,收
到《审计通知书》的部门及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三条 调查中如涉及到制度及流程缺陷,审计部负责在报告中明确列示,
相关部门应根据报告内容对内控缺陷进行及时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完成必要的舞弊检查程序后,应当根据舞弊行为的性质和
金额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舞弊
行为的性质、涉及人员、舞弊手段及原因、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提出的建议及纠正
措施。涉及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的,上报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反舞弊调查项目将形成书面报告的形式,呈交董事会或授权代表人,
经审核批准后视情况由审计部进行发布,调查报告一式两份,由总经办、审计部负责
归档。
第三十六条 调查报告报送公司总经理批准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或总经理指定
的部门或人员跟进后续处理,对于被举报人的处罚应按照公司人力资源制度及相关制
度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发生舞弊案件的环
节进行评估并改进,必要时由责任部门向公司管理层提交改进控制的书面报告,以防
止舞弊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三十八条 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包括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 管理责任是指负有相应管理职权的人员在其主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
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二) 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参与相
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等过失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或相关责任人员,按舞弊性质的严重程度,
公司可采取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经济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舞弊
人员行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审计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
法、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举报材料的;
(二) 超越权限,擅自处理举报材料的;
(三) 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的组织、
人员的;
(四) 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七章 反舞弊举报的保密和奖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严格保护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接收举报的部门、参与舞弊案
件调查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舞弊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亦应对未经审核的调查内容及结
论保密,不得私下议论、传播、讨论与调查相关的事宜,以确保实名举报人的人身及
财产安全。
第四十二条 对违规泄露检举信息或对举报人员、调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
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分乃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可予以相应的处分、经
济处罚、乃至解除劳动合同;若严重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举报案件有功的人员,根据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给
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详见《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应当严格落实反舞弊及处理举报工作保密要求:
(一) 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内
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 严禁将举报材料、举报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举报的组织、人员;
(三) 严禁将核查文件、反舞弊报告等材料私自借阅他人;
(四) 受理举报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宣传报道举报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
意。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在董事会授权下,由审计部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