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9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
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决定对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程序
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本激励计划拟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7%;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2,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1%;预留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出权益总数的 13.04%,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97
人,授予价格为 5.22 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浙江天册”
)就本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公司实施本激励
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
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意 见 , 相 关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 刊 载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决定将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97 名调整为 196 名,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000 万股保持不变。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和荣正咨询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调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
因有激励对象岗位变动,已不再适合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的
要求和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定将本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由 197 名调整为 196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000 万股保持不变。
除前述调整之外,不涉及其他内容变更,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一致。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情况如下:
授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激励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蔡礼永 董事长 70 3.04% 0.06%
郑 阳 副董事长、总经理 65 2.83% 0.06%
谢瑾琨 董事、副总经理 52 2.26% 0.04%
沈利勇 董事、财务总监 52 2.26% 0.04%
章仁马 副总经理 56 2.43% 0.05%
张 云 副总经理 52 2.26% 0.04%
张玉明 副总经理 52 2.26% 0.04%
黄 伟 副总经理 52 2.26% 0.04%
林 娜 副总经理 50 2.17% 0.04%
黄志强 董事会秘书 8 0.35% 0.01%
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
技术和业务骨干(186 人)
预留 300 13.04% 0.26%
合计 2,300 100.00% 1.97%
三、 本次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董事会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此次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主要系有激励对象岗位变
动,已不再适合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在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
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伟星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批准与授
权、授予条件、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来源等事项均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合法、有效;
伟星股份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办理登记、公告等相关事项。
六、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伟星股
份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伟星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
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