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
勉的责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两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规则》以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
- 1 -
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商协会。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
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
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开披露信息,不得私下或者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
- 2 -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
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
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及其关联人;
人。
- 3 -
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
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交易商协会指定的媒
体发布。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 4 -
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
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
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
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
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总部各部门(包括国际事业部和房地产事业部)和各司属单位主
要负责人,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
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
等有关各方,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以及派出的参股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对知悉的其所在
- 5 -
部门、公司的重大信息负有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并支持其
工作的义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
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
事实。
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股东、实际控制人派出的董事负责协调股东信息披露联系
人,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应披露的重大信息以及监管
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股东、
实际控制人未指定股东信息披露联系人的,其派出的董事负有向
董事会提供重大信息及相关资料的义务。
董事会秘书从媒体等渠道知悉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本公司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应主动向其信息披露联系人或董事问
询,敦促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
- 6 -
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
(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予以
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
关资料。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按照《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规定执行。
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
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 7 -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
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
会产生误导。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告书。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
- 8 -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公告;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4)法律意见书;
(5)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3 个工作日
公布发行文件。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
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
- 9 -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规则按中国证监会、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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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
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
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
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
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 11 -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 12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
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对
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和对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1)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
- 13 -
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对公司的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 14 -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 15 -
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公司
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
况。
- 16 -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
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
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
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信用评级变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 17 -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18 -
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
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 19 -
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3)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应当及时披露。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
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 20 -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1)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a 净利润为
负值;b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c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
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d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
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
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e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f 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g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第一款 a 至 c 项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 f 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
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
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
末净资产。
(2)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
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所
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
- 21 -
的原因:a 因第(1)条 a 至 c 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
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
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b 因第(1)条 d 和 e 项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不触及第(1)条 d 和 e 项的情形;c 因第(1)条 f 项
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1)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
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d 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a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
b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c 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 c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
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
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
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
- 22 -
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
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
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
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
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
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4)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
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
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均应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
会认定的其他标准。
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
始。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
- 23 -
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规定即时履行报告义务;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后披露,此外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指定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审
核后披露。
- 24 -
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
形。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
询董事长的意见。
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
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
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
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
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25 -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性、合规性进行事前或事后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
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董事会
秘书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由公司自行审核的信息进行审核。
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 26 -
进行汇报及披露。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
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 27 -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
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该资产的 30%;
- 28 -
损害赔偿责任;
重要信息。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
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
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 29 -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
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露,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
披露的措施。
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
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
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 30 -
定公司的会计制度。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责任。
位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本单位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
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
以书面形式及时、准确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
告。司属各单位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 31 -
以及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
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
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
以合并处罚。
进行处罚。
- 32 -
国证券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
ww.cninfo.com.cn)。如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在债务融资工
具存续期间,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亦为披露媒体,
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进行披露。
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新闻发布时,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
露时间。
的宣传性资料应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交易日内。向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时限应比深圳证券交易
- 33 -
所、交易商协会规定的时限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
司 2022 年 1 月 25 日发布的《中国武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
制制度》废止。
-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