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4 证券简称:山水比德 公告编号:2025-071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已决议实施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有关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股本总额的 2.99%。其中,首次授予 234.5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额
的 86.69%,占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59%;预留授予 36.00 万份,占本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额的 13.31%,占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40%。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将进行相
应调整。
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的标准确定。
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者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0 个月。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抵
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
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
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者未满足当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
进行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
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
万元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权期
万元
注 1:上述“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
据作为依据。
注 2: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标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
注 3: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可能出现的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政策/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实施相应
战略举措等情形),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绩考核进行调整,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注 4: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
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
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相关制度实施,各行权期内,公司根据激励对象于相应考核年度
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S) 良好(A) 称职(B) 需改进(C) 不称职(D)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100% 100% 80% 0% 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
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王荣
昌先生依法作为征集人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
至首次授予日)发表核查意见。
成的公告》。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就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一致。
三、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审议结论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审计报告;
见的审计报告;
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 2025 年 10 月 21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5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36.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3.81 元/股。
四、本次权益授予情况
(一)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二)授予日:2025 年 10 月 21 日。
(三)行权价格:43.81 元/股。
(四)授予数量:36.00 万份。
(五)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 A 股普通股。
(六)授予人数:5 人。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激励对象类别
(万份) 的比例 的比例
公司(含子公司)核心员工(5 人) 36.00 13.31% 0.39%
注:本公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七)预留授予部分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者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八)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
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
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者未满足当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
(九)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
万元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权期
万元
注 1:上述“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
据作为依据。
注 2: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标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
注 3: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可能出现的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政策/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实施相应
战略举措等情形),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绩考核进行调整,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注 4: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十)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公司(含子公司)相关制度实施,各行权期内,公司根据激励对象于相应考核年度的个
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S) 良好(A) 称职(B) 需改进(C) 不称职(D)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100% 100% 80% 0% 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
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于授予日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于可行权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
基础,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将取得激励对象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激励对象获授的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可以按规定行权,结转可行权日前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激励对象获授的未满足行
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相应冲减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可行权日后不再对已确
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二)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采用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相关参
数取值如下:
均股息率)。
(三)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的成本费用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 36.00 万份,产生的激励成本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 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实际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
权数量有关。
注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
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六、监事会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
综上,本次授予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 2025 年 10 月 21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5 名激励
对象共计授予 36.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3.81 元/股。
七、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
(一)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
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符合《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人员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
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
现阶段关于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
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