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比德: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18: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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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中国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14、15 楼全层(510623)
          Zhujiang New Town,Guangzhou,P.R.China,510623
           Tel: +86 20-8527 7000   Fax: +86 20-8527 7002
                                   目 录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山水
             指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比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中国、境内        指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
法律意见书或本法
             指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
律意见书
                 意见书》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次授予         指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事宜
《激励计划(草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指
案)》              划(草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造成。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
任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并得到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
件(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欺诈、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所提供的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
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
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就山水比德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七
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三)2025 年 6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
  (四)2025 年 6 月 26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已出具《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五)2025 年 6 月 27 日至 2025 年 7 月 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六)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25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八)2025 年 7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
  (九)2025 年 7 月 14 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八次
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十)2025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十一)2025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
首次授予日)发表核查意见。
  (十二)2025 年 7 月 21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十三)2025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十四)2025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发表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预留的股票期权在公司 2025 年
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否则作废失效。
  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
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确定 2025 年 10 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员工作出的承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其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
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
《激励计划(草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36.00 万份,占本激
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9%。
  经监事会核实,并根据公司提供的股权激励名单、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00 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3.81 元/份。
  根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其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
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事项
合法、合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等与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按照《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
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
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计划的授予
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马章凯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卢旺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董宇恒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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