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九一二: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18: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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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保荐机构”)
作为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九一二”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一创投行对六九一二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
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7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50.00万股,并于2024年10月24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52,5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7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52,500,000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17,500,000股,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25.00%。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数量未因股
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发生变动。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股份数
量为5,858,4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37%。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
日为2025年10月24日(星期五)。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6名,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东胡杨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
委托投资、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
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锁定期满后本人需根据监管机构遵守更高要
求的锁定期安排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严格执行。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
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具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监管机构允
许的方式等。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
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股东成都市香城兴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
股、委托投资、信托代持等情况,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
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12个月内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4)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
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
和足额的赔偿。
  (三)公司股东成都华西金智银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
股、委托投资、信托代持等情况,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
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12个月内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4)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
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
和足额的赔偿。
  (四)公司股东成都香城绿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
股、委托投资、信托代持等情况,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
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12个月内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4)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
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
和足额的赔偿。
  (五)公司股东上海观皓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
股、委托投资、信托代持等情况,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
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12个月内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4)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
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
和足额的赔偿。
  (六)公司股东共青城金智铂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
股、委托投资、信托代持等情况,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
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12个月内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4)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
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
和足额的赔偿。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
 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
 违规担保。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
 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占公司总股本的8.3692%。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总数(股)         数量(股)
             合计                    5,858,424     5,858,424
   注1:胡杨先生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358,424股,其中1,85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
   注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
 满半年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变动               本次解除限售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增加(股) 减少(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2,500,000    75.00         - 5,858,424   46,641,576    66.63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52,500,000    75.00         - 5,858,424   46,641,576    66.63
  首发后限售股                -        -         -         -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7,500,000    25.00 5,858,424         -   23,358,424    33.37
   三、总股本       70,000,000   100.00         -         -   70,00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
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六九一二通信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崔攀攀             张新炜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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