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 宏昌电子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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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四次修订)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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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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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
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参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它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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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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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
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
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10%以上的股
东(下称“召集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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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
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六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决议。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提交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董
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召集人应在股东会
通知中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披露的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
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
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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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
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提出需股东会审议的涉及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提
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者解聘,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
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提前 30 天通知该会计
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
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者派人出席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上述期间的计算,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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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它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它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还应
当在延期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召开通知中
明示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只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代理人)
提供会务服务,费用自理。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代理人)额外的经济
利益。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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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的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它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它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第三十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撤回委托或者撤回
签署委托书的授权或者其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
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 股东以其持有股份数额为限不得重复委托授权。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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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维持大会秩序;
 (二) 掌握会议进程;
 (三) 组织会议对各议案进行讨论并逐项表决。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
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者其代理人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者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或者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
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会议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
后顺序发言。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股东或者其代理人违反本
条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者制止其发言。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在发言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身份、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等
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在发言时,应简明扼要地阐述
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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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
说明。
  对于股东提出的质疑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与会董事或者其他有
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者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或者拒绝指
定有关人员回答,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的;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
 (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
 (四)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
 (五) 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大会,并
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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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
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
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当选的表决制度:
 (一)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
 (三) 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四) 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也可分散投给数位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五)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与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六) 股东对单个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者低于
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合计不得超过其
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七)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取得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半数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
 (八) 如出现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
且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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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选举;
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
名以上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再次选举;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数,则按本条第(八)、(九)项执行。
 (九) 若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
数两名以上,则按候选人所得票多少排序,淘汰所得票最后一位后对所有候选人
进行再次选举;若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仅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一名,
或者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仍然少于应选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人数,公司应在十五天内召开董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
新推选缺额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前次股东会上新当选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仍然有效;
 (十) 如经上述选举,董事会人数(包括新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未
能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公司
应在十五天内召开董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在前次股东会上新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仍然有效,但其
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最低
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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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之外的其他
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股权激励计划;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
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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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算;如果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即时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做出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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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股东会认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
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
股东会报告。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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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经 2008 年 4 月 17 日公司 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2025 年 11 月 6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
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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