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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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
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
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宏昌电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
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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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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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
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
会;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者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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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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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
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
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
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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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公
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
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
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
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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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情况的咨询,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当公司投
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负责安排接待。
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办公室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
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
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可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
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2013年4月11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2025年10月20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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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