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隆股份: 佳隆食品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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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28号
致: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
效的《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罗晓丹律师、王健伟律
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1-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广东佳隆食品股
                         (下称“《董事会公告》”),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议室(广东省普宁市大坝镇陂乌村英歌山工业园区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平涛先生主持。
   股东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10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2-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234,941,8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110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0%。
  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8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18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00,951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374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及信达律师。
                     -3-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
                   -4-
(二)表决程序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交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公告的议案已得以表决和统计。信
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表决结果:同意 237,786,2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47%;
反对 5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69%;弃权 67,74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44,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468%;反对 5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183%;弃权 67,74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38,100,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3%;
反对 29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6%;弃权 43,24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58,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129%;反对 29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20%;弃权 43,24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38,106,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88%;
反对 28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4%;弃权 47,24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64,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843%;反对 28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63%;弃权 47,24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37,820,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89%;
                       -6-
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33%;弃权 42,54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78,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151%;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98%;弃权 42,54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38,109,2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01%;
反对 29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7%;弃权 43,24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67,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729%;反对 2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20%;弃权 43,24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38,104,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83%;
反对 29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38%;弃权 42,54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63,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501%;反对 29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49%;弃权 42,54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37,701,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90%;
                       -7-
反对 6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60%;弃权 131,24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59,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160%;反对 6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353%;弃权 131,24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38,106,8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91%;
反对 28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4%;弃权 46,54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65,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043%;反对 28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63%;弃权 46,54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38,109,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04%;
反对 29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7%;弃权 42,54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68,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929%;反对 2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20%;弃权 42,54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37,987,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92%;
                        -8-
反对 3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74%;弃权 127,24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46,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081%;反对 3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75%;弃权 127,24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_____________   罗晓丹   _____________
                        王健伟   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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