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股东充分
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
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
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
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公司在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但是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
外。公司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本次董事
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其中非独立
董事不含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
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
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董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选举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股东会工作人员
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
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使用的表决权数额(或称选票数)。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董事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否则该股东所
有选票作废。
(五)股东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股
东所有选票作废。股东所投票数的总和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选票数的,该股东投
票有效,实际投票数与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实行网络投票的,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
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
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
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
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
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
的,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
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的前述有关规定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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