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公告编号:2025-093
债券代码:127038 债券简称:国微转债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0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5 年 10 月 20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性文件和《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05 人,代表股份 268,928,18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100%。
份总数的 26.3579%。
权股份总数的 5.6521%。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
表股份 54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 股 东 1,000 人 , 代 表 股 份 47,485,661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公司聘请的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本提案表
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428,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677%;
反对 9,461,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84%;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27,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9.7014%;弃权 37,4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9%。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本提案表
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414,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624%;
反对 9,456,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65%;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13,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9.6908%;弃权 56,7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1%。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本提案表
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422,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652%;
反对 9,455,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58%;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20,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9.6871%;弃权 51,0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2%。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868,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82%;
反对 9,799,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38%;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96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0.4036%;弃权 6,260,65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357%。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800,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029%;
反对 16,088,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25%;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1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98,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3.4991%;弃权 39,4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1%。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109,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59%;
反对 16,776,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84%;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1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07,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4.9322%;弃权 42,2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0%。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111,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69%;
反对 16,769,3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56%;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10,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4.9165%;弃权 47,06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0%。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802,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037%;
反对 16,082,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04%;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1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901,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234%;反对 16,082,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874%;弃权 42,8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795,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010%;
反对 16,086,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18%;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93,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3.4955%;弃权 46,1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增选了两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
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1,178,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39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76,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413%。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1,1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3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276,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41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增选马宁辉先生、邬睿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由七名董事增加至九名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
一。
四、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季乐乐律师、刘昱彤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