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裁的职责,保障总裁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
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财务负责人等,均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以上人员构成总裁经营团队,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四条 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
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的总裁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
和其他职务。
总裁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六条 总裁在本公司领薪。
第七条 总裁及总裁团队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聘期届满后,经续聘可以
连任。
第八条 总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
员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
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任,善于沟通,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具备强烈的职业敏感和开拓意识;
(五)不至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总裁;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总裁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按拟聘总裁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总裁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两个月前向董事
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在董
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裁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总裁辞职报
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二条 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可以向总裁提出辞职,
但应于两个月前向总裁递交辞职报告,待总裁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
情形下辞职或在总裁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
偿责任。
总裁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
内给予正式批复。总裁认为有必要时,可提交董事会批复。
第十三条 总裁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为年度报告的编制提交业务报告或在股东会上作公司业务报告;
(三)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措
施;
(四)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有关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及公司各项经营管理程序;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公司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的工资、福利、奖惩、
聘用和解聘;
(十一)经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
合资经营等在内的合同;
(十二)管理、指导及协调子公司的生产营运工作;
(十三)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在紧急情况下,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总裁对不属于自己
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先行处置权,但事后应
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总裁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裁代为履行
部分或全部职责,若代职期间较长(三十个工作日以上),应事先提交董事会
决定代理人。
第四章 总裁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总裁必须遵照国家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信守《公司章
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审计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总裁应当充分考虑并依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则,
妥善处理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
第二十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总裁应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竭力优化经营管理,努
力开拓市场,全面促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
保公司可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第二十二条 总裁应当对公司的商业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意见以及国家政策的要求负责。
第二十三条 总裁应当认真审查或查验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
解公司业务和经营管理状况。
第二十四条 总裁必须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职
务之便利为其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第二十五条 总裁与其他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
得参与与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除非《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总裁不得泄
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公司已将该信息合法披露除外)。
非经授权,总裁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十七条 除非《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批准,总裁不得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 总裁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金
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他人
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总裁不得到其他公司兼职,自行到其他公司
兼职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由董事会制止其兼职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总裁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以上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总裁行使职权时,下列问题应由总裁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讨
论决定:
(一)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措施;
(二)提出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三)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公司有关基本管理制度的拟立、修改、废止;
(五)董事会授权总裁草拟的其他重要方案;
(六)总裁认为必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二条 总裁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
义务。
第三十三条 总裁团队其他成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裁赋予的职
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总裁团队其他成员负有与总裁同样的忠诚与勤勉
义务。
第五章 总裁的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总裁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定具体的
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裁负责,按总裁授予的职权各
司其职,协助总裁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总裁团队分工由总裁作出,并以书面授权明确。
第三十七条 总裁团队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情况
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可先行处置,但事后应
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并向总裁报告。
第三十八条 总裁可根据需要提出缩编或扩编职能部门的方案,经董事会批
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子公司行政负责人应定期向总裁报告所在子公司的经营管
理情况,总裁有对公司所属子公司管理或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总裁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总裁团队成员牵头负责的非建制的
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专项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第六章 总裁办公会议
第四十一条 总裁定期召开经营决策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
的重大问题,总裁办公会的议事事项包括:
(一)本细则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董事会决定由总裁提出的提案;
(三)有关日常经营、管理、科研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五)总裁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总裁办公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时方
可举行。
第四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由总裁主持,总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一
名副总裁主持。
第四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员外)在总裁就某一议事事
项作出决定前,应客观、准确、真实、及时地向总裁提供可供其作出合理判断
的基础性情况说明和相关资料。上述第四十一条所有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达
成一致意见的,由总裁作出决定。但若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总裁有义务
将该事项报告董事长。
第四十五条 总裁决定有关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工资、福利、
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开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由总裁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并在会后形成会议纪
要,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议名称、次数、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
(三)报告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
(四)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八条 为协调工作,提高议事效率,总裁秉着“精简、高效”的原则
建立以下会议制度:
(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总裁办公会,总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决定召开
日期。总裁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议
纪要等工作。总裁团队成员、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有必要时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讨论和研究本细则第四十一
条中规定的各项议事事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总裁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总裁办公会:
第四十九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由有关总裁团队成员参加的内部协调会
议,处理有关工作。总裁团队成员根据需要可召开各自系统的工作例会。
第七章 总裁的报告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裁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一)
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可涉金额3000万元以上);
(二)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可涉金额100万元以上);
(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可涉金额100万元以上);
(四)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可涉金额100万元以上);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可涉金额100万元以上);
(六)重大行政处罚等(可涉金额50万元以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
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总裁应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 总裁应每季度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业务报告。此外,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总裁应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按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
副董事长汇报。
第八章 总裁的考核
第五十三条 总裁和总裁团队接受董事会的考核。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公正透明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绩效评价标准和程
序,建立薪酬与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绩效评价由人力资
源部负责组织,接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十五条 总裁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作
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应得到奖励;总裁因经营管
理不善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奖惩办法另定。
第五十六条 总裁及总裁团队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五十七条 副总裁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总裁工作,并对总裁负责;
(二)按照总裁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裁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裁提
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
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裁;
(六)在总裁授权范围内,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
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裁提出建议;
(八)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并对总裁负责;
(二)建立科学、系统、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监控体
系,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
保证其真实性;
(四)对公司投资活动所需要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成本计算,并提供最为
经济的筹资方式;
(五)筹集公司运营所需资金,保证公司战略发展的资金需求,审批公司
重大资金流向;
(六)参与对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指导、跟踪;
(七)协调公司同银行、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公司利益;
(八)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对外投资等事项提供财务方面的分
析和决策依据;
(九)审核财务报表,提交财务管理工作报告;
(十)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