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电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或者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执
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
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
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
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
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第二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当年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
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九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
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
解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
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
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
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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