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中
期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2025 年中
期差异化分红”或“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规则》《交易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
判断,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且有关书面材
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及
原件具有一致性。
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制作的相
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的原因
根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部分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根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A 股股份回购实施
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完成本次回购,实际回购
公司 A 股股份 34,843,324 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本次回购 A
股股份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根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方案
的公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再次以集中竞价
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根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A 股股份
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完成本次回购,
实际回购公司 A 股股份 26,703,157 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本
次回购 A 股股份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根据《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全部股份合计 61,546,481 股不参与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本次利润
分配应当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中期利润分配授权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中期的盈利情况、资金状况及
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在中期现金分红比例不超过当期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 30%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在上述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
规划。
根据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的方
式,以公司 2025 年 6 月末总股本 8,496,645,292 股为基数,扣除截至当前公司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的 61,546,481 股 后 , 即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股 本 总 数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12,211,857.32
元。其中 A 股股本为 7,469,482,864 股,扣除截至当前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
有 的 A 股 股 份 61,546,481 股 后 , 本 次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A 股 股 份 数 为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指标计算方法
截至当前,公司 A 股总股本为 7,469,482,864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A 股股份 61,546,481 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股份数为 7,407,936,383 股。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 A 股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交易规则》及公司申请文件,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
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转股
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以公司 2025 年 9 月 23 日
的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 10.57 元/股计算,A 股除权(息)开盘参考价如下:
根据《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为 0.12 元/
股。
实际分派计算的 A 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
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0.57-0.12)÷(1+0)=10.45 元/股
虚拟分派的 A 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
金红利)÷A 股总股本=(7,407,936,383×0.12)÷7,469,482,864≈0.1190 元/
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 A 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 A 股现
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0.57-0.1190)÷(1+0)=10.4510 元/
股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对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根据《交易规则》及公司申请文件,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
分派计算的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实际 分派计算的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0.45-10.4510|÷10.45≈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
下,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61,546,481 股不参与分红对 A 股除权(息)
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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