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储能: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0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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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变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方电网储能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行
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
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
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
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
形;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生效及新增持有公
司股份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持有股份的
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
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
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
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
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季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 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
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申报及披露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
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新任职工董事在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数据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网通办系统上进行填报。填报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填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
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
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
减持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导致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
披露,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第十四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
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
按照其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细则
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根据相关规
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如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对因违反本细则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
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责任追究
管理规定及公司处分清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实施。原《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规定》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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