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储能: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0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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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考核工作,提高公司
治理水平,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
事会考察、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
司或董事会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义务,享
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当在 3 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质,并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培训,取得董事会秘书任
职培训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
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相关规定执
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
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通讯方式。
  第九条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或董事会名义办
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
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法律法规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辞职报告中应当
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
控股子企业任职等情况(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
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履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工
作;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
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和落
实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
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间及离任后,应当持续履
行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
其他不良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如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对因违反本规则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责任追
究管理规定及公司处分清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实施。原《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
规定》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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