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溪股份: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0 22: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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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制订)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规章要求,结合《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由公司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福建省证监
局(以下简称“证监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以公司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
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和证券管理部门,配备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
开展工作。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制订)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
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报送
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
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参加相应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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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
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
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
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本所报告并
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制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长办公会(内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
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
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
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
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有抵
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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