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溪股份: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0 22: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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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修订)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以下公司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参股、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司的负
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禁止选择性
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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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
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
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
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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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备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机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
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福建省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内容应该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格式及编制
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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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
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
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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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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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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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
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
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
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时,有义务在获悉该重大事项的第
一时间(指获得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24 时)告知董事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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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
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
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
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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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
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
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
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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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
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的,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七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能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等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
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
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
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节   公司部门、子公司涉及应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人
(以下简称“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应披露信息
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内(指报告人获得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
的 24 时)以送达、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报告人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披露相关信
息,以及是否需履行董事会等相关决策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部门、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的,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
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报告。
  (一)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涉及应公告披露事项并作出决议;
  (二)公司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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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制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
准执行。
  第五十四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
准备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资
料。
  第五十五条      报告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批文等文件及情况介绍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
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披露报告职责。
  第五十七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
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
的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
者过户情况;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到完成
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
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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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经理层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制定
编制计划;
  (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编
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或数据,其中财务会计部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中期、季
度财务报表需审计的也须组织审计)并提交财务报告等有关财务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经理层讨论修
改;
  (四)董事会秘书将经经理层修改后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
终形成会议送审稿;
  (六)定期报告会议送审稿形成后,交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
议;定期报告送审稿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定期报告(正式稿),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定期报告文本提交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定期报告(正式稿)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正式
稿)全文及摘要送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所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等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其公告文本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相关资料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或公告。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若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
公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公司经理层、财务负责人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有义务
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相关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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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需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的,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后,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临
时报告文本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审议,则董事会秘书应在提交董事长审查,经
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批准并报告董事会后,直接将临时报告文本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
开披露信息:
  (一)以公司名义发布的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董事审核签发;
  (二)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董事审核签发。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本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
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
一定处罚。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其知晓的
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依照法律法规必须报告的情形外,不得向他人泄
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六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七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与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应知会参与的中介机构人
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部重要的大型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
进行审查,对涉及尚未披露的重大公开信息,应当限制传达范围,并对与会人员提出保
密要求。
  第七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泄漏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
以澄清和解释,并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
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
业意见的,相关主体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
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或者公司审计委员
会成员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
无法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依照《管理办
法》对相关人员给予惩处。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修订)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
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该及时组织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
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湖滨路 1 号碧湖城市广场 1 号楼
  邮编:363000
  第七十八条       联系方式:
  股东咨询电话:0596-2072091
  传    真:0596-2072136
  电子邮箱:zgp@ls.com.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
“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亦同。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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