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和连续,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退休及其他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职的,自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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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
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
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排工作交接或者依规进行离任审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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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料、印章以及公司要求移交的其他资料、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在任职期间作出但尚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其应按照公司要求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明确
未履行完毕承诺及其他未尽事项的具体内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
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
务(如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
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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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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