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等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
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信息、重大交易信息、关联
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及人员
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
级管理人员;
(三)参股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
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为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执行重大信息
的管理及披露等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子公
司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
项信息,对所报告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在
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
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或董事
决定、股东决定的事项;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上述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不属于前款第 1
项规定的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其中,对于已报告的担保事项,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及
时履行报告义务: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第(1)、(2)款规定。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收集汇总及更新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法人清单并定
期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
(五)公司或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告: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诉讼、仲裁事项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案情、案件受理情况、诉讼案
件的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的执行等情况。
(六)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其它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预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因《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的;
(7)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
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核查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并在公司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发出书面问询函,确认其是否发生或拟
发生与公司有关的资产重组、股份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应于当日内书面回复;
(3)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
的证据。
(七)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账准备;
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
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八)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系电话等;
审核意见;
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发生较大变化;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其中,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
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
(2)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上述规定标
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
关证明文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
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中标有关情况。在公示期结束
后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进展情况。
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中标的,报告义务人应当报告联合体成员、公司的权利和
义务、合同履行预计对公司收入和利润产生的影响等情况。
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
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2)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
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持
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
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至少提前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当面或者
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
书面、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
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
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
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报告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但如
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电话、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
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予以公开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汇
报,由董事长召集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时。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报告联络人”是指报告义务人指定为本部门或子公
司传递信息的相关人员,主要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或子公司拟报告信息相
关的文件、资料,并经报告义务人同意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
或送达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内部报告联络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
天完成通知或送达事项,如报告义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内部报告联
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如内部报告联络人不履
行或不能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的,则报告义务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
职责。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责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或
子公司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
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指定一名
联络人,但不因此免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与义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
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
第十八条 未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前,公司的任何部门、子公司
及相关信息知情人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等,其初稿
应交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审核程序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
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勤勉义务,应时常督促分管领域
的职能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
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时常督促本部门或子公司对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报告义务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
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向主要股东进行调查、问询时,主要股东应当积极
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
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
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的记录工作。
第二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
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对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
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未按本
制度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者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者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者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
假陈述或者重大误解等内容;
(四)拒绝答复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因工作需要对其分管
领域的重大信息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公司认定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自获悉信息 2 小时以内;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说明,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