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
信与勤勉的责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河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
的时间内,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上,
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信息应当简单明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披露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公司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
管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
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
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
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河北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
则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管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管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管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
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时,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
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
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
者合理决策。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
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
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
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
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二十)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管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管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
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
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
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管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公司发行的其他证券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及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
其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
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向深交所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董事、高管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管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总会计
师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董事、高管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
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
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
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
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
负责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是
各部门、分(子)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为便于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
披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
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
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
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临时报告的编制和公
告事宜。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
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
据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
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
室做好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
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工作程序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须
认真核实应该披露的信息资料并对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信息资料经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子(分)公司提
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有必要,可增加
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
(四)需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由出席会议董事审核签字;
(五)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签发;
(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时间内
报深交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
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公司
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
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河北证
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
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也应建立完备的
档案制度,并及时在深交所系统填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与投资者、媒体、中介机构的沟通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
管部门,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其他
部门在未取得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与投资者沟通、向
投资者提供公司经营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
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
事长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
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尚
未披露的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
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
及时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高管人员及其他知
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上
述人员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
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应立即
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五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若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属
于商业秘密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
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
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
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该
责任人负全部责任,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经
济处罚、解除其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