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 新奥股份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7 22: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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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85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10月17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预留授予数量488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58元/股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奥股份”)董事会认为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10 月 17 日,向符合条件的 17 名激
励对象合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488 万股,预留授予价格为 8.58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事项。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议通过,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公司监事会
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提出
的异议。2025 年 2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新奥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此外,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
情况,披露了《新奥股份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72 名激励对象共计 1,952.50 万股。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
购注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股,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后,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488 万股。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新奥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应对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后,预留授予价格由 9.79 元/股调整为 8.58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董事会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5 年 10 月 17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 488 万股,授予价格为
   (四)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
  预留部分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该预留部分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
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
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
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3%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3%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4%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事宜。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预留授予限制    占公司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性股票总数比例       比例
     蒋承宏   董事长、联席 CEO       65.00     13.32%      0.02%
     张宇迎   职工董事、总裁          30.00      6.15%      0.01%
     核心管理/业务人员(共计 15 人)     393.00    80.53%      0.13%
            合计              488.00    100.00%     0.16%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奥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
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说明
  经公司核实,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
为。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
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10 月 17 日,
根据预留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预留授予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万股)
 说明: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
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
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
管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新奥股份本次预留部分的授予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
序;新奥股份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新奥股份和激励对象均满足《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授予条件;新奥股份尚须就本次预留部分的授予事项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小多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新奥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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